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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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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个证据的一种不具有可诉性,该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作为一个证据,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为,交通部门依据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作出的专业性较强的书证.

二为,它能够最大限度的反映事故的真实原貌,具有其他任何证据难以替代的证明价值;

三为,交管部门与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公文书的证明效力应当大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为,从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身寻找否定其事故结论的理由.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一般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等三部分内容.

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构,重点分析其对交通事故事实的叙述是否真实,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否符合机械和物理原理等.

第二,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成因或责任的认定;

第三,交通事故的勘验顺序和处理程序存在足以影响交通事故认定的重大瑕疵等;

第四,交通事故认定书违背一般的生活常识,逻辑和公理.

第五,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因接受当事人一方贿赂弄虚作假,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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