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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0 | 商标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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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缺乏显著性,注册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善意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常用基本词汇,如本案中家庭杂志的注册商标“家庭”,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服务中正当、善意使用“家庭”二字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形、义或色彩上,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原告注册的商标“家庭”二字,从其含义来讲是一个使用频率高、使用范围广的常用词汇,从该商标的字体形式来盾,区别特征也不强,只是经过原告将其作为杂志名称长期使用之后,使“家庭”二字有了特定的杂志名称的含义,经其注册为商标后,依示享有了专用权。但是,星西安要原告将一个区别特征不强的常用词汇作为飞机场名称且注册为商标,因此对该商标的保护应该严格限定在他人不得单独或突出地在相同或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名称的范围内。

一为整体排列顺序,二为,字体、字号上是否与原告相同。从形式上看有没有突出使用家庭二字。是否将“家庭”构成显著部分?是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家庭一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使用的常用基本词汇,其作为报刊杂志名称的一部分,具有说明刊物本身特点或者刊物读者群特点的功能和属性。家庭杂志社在选用家庭二之际作为商标时,家庭一诩表达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征,因而它的显著性弱,只是经过《家庭》杂志社将其作为杂志名称长期使用后,才使家庭二期工程字有了特定的杂志名称的含义。即在家庭二字的基本含义之外产生出了第二含义。因此,家庭杂志社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家庭文字商标,但是不能阴止他人对家庭二字的合理使用。使用家庭二字完全是善意的说明该杂志的特征或者属性。其行为不构成对家庭杂志社所享有的家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国内期刊市场上诸多带有“家庭”字样的杂志存在的客观事实,亦足以说明在报刊杂志商品上确实存在着对“家庭”一词合理使用的情况。

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或一部分构成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使用出于善意;二为,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三为,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四为,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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