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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9 | 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以专利权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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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专利出资的,除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外,无须办理其他任何财产权移转手续,股东以专利权认缴出资并在章程中确定之时,公司即取得该专利权.此为,专利资料都是公开的,容易为任何社会公众所获取,所以不存在交付问题.当然,应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要求,以专利权出资的股东应积极提供有关专利资料,但这是股东的辅助义务,而非出资缴纳义务,而且,股东也不能以与公司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向公司转让其专利权,因为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属于一种债权合同,合同双方一为债权人,一为债务人,而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当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依据《专利法》第十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当事人以专利权出资并且经国务院专利局予以公告后,此时,当事人获得了公司的份额,即一份出资证书及所占有的公司的股权证明书。如果当事想把专利权撤出,能有什么办法呢?因为原来的专利权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当事人只能转让股权,而不能单独从公司中将专利权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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